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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农村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发[2001]86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4
实施时间: 2001-9-4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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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8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省委、省政府分别召开全国及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了今后一段时间减轻农民负担的重点工作,并定于在适当时候开展全省农民负担专项检查。为更好地落实会议精神,现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组织落实。全省各级地税部门和全体税务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上来,实实在在地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涉农税收的实际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与贯彻国家税收政策的高度统一。
  二、各市、县局要结合新《税收征管法》的贯彻实施,对近年来涉农税收政策进行一次系统的清理,凡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要坚决纠正过来。对由政府制定的与税收法规相悖的文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修改建议,并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
  三、各市、县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税收公开办税工作的意见》(冀地税发[2001]7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税收公开办税工作。
  借鉴玉田县地方税务局的成功经验,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结合“两权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切实做好农村税收工作,减轻农民负担,防止恶性事件发生,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四、各地要突出重点,抓住薄弱环节,解决主要矛盾。结合本地的经济状况和税源分布情况,明确哪些税种、哪些环节、哪些地方容易出现问题,可能导致农民的不满或误解,要有的放矢,讲清政策,争取主动,防患于未然。对以前曾发生过涉农税收上访事件或征纳矛盾突出的乡、镇、村要给予重点关注,仍然存在问题的,各市局要督促尽快解决。要坚持杜绝屠宰税搞摊派、车船使用税不执行政策规定、税务人员及乡村干部上路拦车征税等现象的发生。今后哪里出现问题要追究“一把手”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在农村税收征管中,必须严格遵守税务机关是唯一的税收执法主体这一法定原则。只有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的单位和个人才有权进行税款征收。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及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核定只能由税务机关进行。在对农村零散税收进行集中清理时,其税种、税额、处罚等必须由税务人员核定执行,决不允许搞摊派、开群票。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规范委托代征及协税护税工作。各主管税务机关与受托代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代征的范围、税种、税率、应纳税额及法律责任。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委托代征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组织的积极作用,依靠协税护税组织进行税法宣传、提供税源信息、化解征纳矛盾。在农村税收征管中要时刻注意执法主体弱化、税权旁落的不良倾向,避免损害农民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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