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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钢材“以产顶进”业务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1]289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3
实施时间: 2001-9-3
失效时间: 2011-9-9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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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邢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钢材“以产顶进”业务的请示》(邢国税发[2001]17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9]68号)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省局同意对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邢台钢铁实业有限公司、邢台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邢台金源高线有限公司三家子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免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以产顶进”钢材免税手续。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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