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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变更报送专用税票核对信息情况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1]288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30
实施时间: 2001-9-1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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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将报送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的表格和内容进行了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原上报的《专用税票与其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改为《专用税票及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除增加“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核对情况”内容外,上报方式、时间不变,仍按“本省”和“外省”分两张表上报。
  二、原《退税审核缴款书信息不符明细表》改为DBF电子格式。上传文件名为SBXXXX.DBF(其中XXXX为四位行政区划代码),要求与《专用税票及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同时上报,上传到省局服务器各市上传/退税处专用税票审核情况/(相应年月)路径下,且数据内容与《专用税票及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保持对应一致。填报时要注意表间逻辑关系,不得漏项。凡延误上报时间或内容不全、逻辑关系错误的上报信息省局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将退回重报,由此而影响退税进度的责任,由上报单位自负。
  三、《专用税票及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表样、SBXXXX.DBF数据库及说明放在省局服务器省局下传/退税处/最新政策规定/路径下。请各市直接下载。
  四、各退税部门的审核人员应加强对外部数据的维护工作。
  (一)对于审核中查询不到电子信息的专用税票,还应在外部数据库中作进一步查询,并注意放宽查询条件,如只按“缴款书号码”(JKSHM)进行查询等,以便找到信息核对不上的真实原因。须注意的是:所反馈的疑点原因应准确详尽,以配合货源地税务机关尽快完成核查工作。缩短信息处理周期。
  (二)对于由于信息错误而核对不上的专用税票信息,在反馈给货源地税务机关要求重传信息的同时,系统管理员应将原已读入审核系统的错误信息删除(未人工挑过),以保证经货源地核查调整后重传的正确信息能正确读入,并参与正常审核。
  (三)在抓好正常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上传工作的同时,抓好对核对不上电子信息专用税票数据的反馈工作,从两个方向来保证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质量,从而也就保证了在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的前提下的退税进度。
  以上报送调整从九月十三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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