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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款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税务行政罚款税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1]12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18
实施时间: 2001-7-18
失效时间: 2011-9-9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83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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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石国税发[2001]165号《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罚款、税收滞纳金缓缴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对你局请示的两个问题批复如下:
  一、《行政处罚法》第52条规定的“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一般是指受处罚人因遭受水灾、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无法如期缴纳罚款的情况。除此之外,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缓缴应缴的罚款。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8]291号)文件规定,滞纳金是纳税人因占用税款而应对国家作出的补偿,属于税款被占用期间的法定孳息,与税款不可分割。因此,应对所偷税款及滞纳金一并征收。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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