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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1]12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12
实施时间: 2001-7-1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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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出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使用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则上要由税务机关实行代管监开,不实行代管监开的必须报经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二、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授权额度在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的,也要报经市级国家税务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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