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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征函[2001]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25
实施时间: 2001-6-2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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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处)、发票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国税函[2001]1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其他印制和使用要求仍按《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1998]66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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