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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1]176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13
实施时间: 2001-6-1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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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国税函[2001]3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领到新版专用税票后即可启用,现存的原版涂炭专用税票可继续使用2001年7月底。从2001年8月1日起,必须全部统一使用新版专用税票,同时原版专用税票一律废止并全部上缴。废止的原版专用税票的清点、缴销工作必须按《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于2001年9月底前全部清理上缴省局计财处。省局将依据票证管理规定对各市进行核查,请各市局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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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申报表改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国税发[2001] 2002/1/1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手写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使 黑国税发[2003] 2003/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