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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2001]199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1-6-18
实施时间: 2001-6-18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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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财预字[1999]13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13号),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和《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总称。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除财政预算内、外拨款之外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按照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政部门下设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制度,保证各项政府采购活动按计划进行。
  第六条 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当由采购办委托采购中心或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组织采购,通常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其他采购方式的,事先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对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各采购单位自行采购或委托招标人组织采购。
  第二章 政府采购管理程序
  第八条 政府采购程序包括编制、审批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部门政府采购计划、向“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划转资金审核、采购办委托招标人组织采购、供需双方签订采购合同,提(供)货、验收、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结算、记帐、总结报告等。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部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之前,颁布年度政府采购目录。
  第十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各事业行政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对政府采购目录列示的项目,在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限额之内,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部门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用于反映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支出内容,它是各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将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目录一一列示出拟采购货物、工程及服务的名称、现行市场单价、数量、预算金额、资金来源和支出科目、供应时间等情况。
  各事业行政单位拟在下年度使用自筹资金,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符合政府采购目录列示项目的,只在部门政府采购计划中反映。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审核部门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在部门预算总指标控制数之内对部门提出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提出核定意见。
  第十二条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编入部门预算文本。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同时批复。
  第十三条 同级采购办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打破行业和部门界限,将由部门为主体的采购计划转换为以采购品目为主体的本级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四条 采购资金向“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划拨。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由财政部门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单位需在采购前,将采购资金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属于预算内、外资金的,由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月份(季度)政府采购计划进行汇总,将汇总后的“全年政府采购预算数”、“本次采购金额”,分别填列在部门《月份拨款申请书》中的“其中政府采购预算”、“拨政府采购专户”栏内。财政国库部门根据《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部门《月份拨款申请书》中预算内、外政府采购资金数额,分别从财政国库或财政预算外资金(采购单位预算外)专户预拨到财政国库(或集中支付)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中。
  采购项目属于单位自筹资金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采购单位将采购金额划拨到财政国库(或集中支付)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中。
  拼盘采购项目中财政预算内、外资金部分,由财政国库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划拨资金。拼盘采购项目中属于采购单位自筹资金部分,由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国库(或集中支付)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划拨资金。
  第十五条 财政国库(或集中支付)部门对采购单位的采购资金进行审核。
  财政国库(或集中支付)部门对采购单位本次划转“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情况进行审核,其采购资金已划转“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财政国库(或集中支付)部门将审核意见签署在《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资金划转专户审核表》(见附件1)中。
  第十六条 采购办向招标人下达政府采购委托书。采购办对采购单位已将政府采购资金划转“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财政国库(或集中支付)部门已签署审核意见的,向招标人下达《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委托书》(见附件1)。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程序(一)招标人根据采购办下达的《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委托书》和财政国库(或集中支付)部门签署意见的《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资金划转专户审核表》以及采购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按照国家以及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组织招投标。招标人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经采购单位签字盖章后报同级采购办备案。采购办收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的审查,对不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应通知其修改至无异议,招标人方可在采购办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二)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财政、监察、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单位的代表参加。
  (三)评标委员会应由以下人员组成:招标人、采购单位的代表、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采购单位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确定合格的中标人。
  (五)中标人产生后,采购单位对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进行认可,认可后将意见签署在《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接收中标结果意见书》(见附件2)中。对产生的中标人无异议后,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宣读公证词、出具公证书,招标人向中标人签发《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见附件3)、向落标单位签发《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落标通知书》(见附件4)。
  (六)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采购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一)采购单位出具符合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理由及证明材料,由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提出书面意见,报采购办批准后交采购中心或采购办委托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谈判人)组织谈判;
  (二)谈判人根据采购单位提出的要求,拟定合同条款或供货(工程)合同技术附件;
  (三)谈判人确定采购方谈判小组成员、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定标标准等事项。采购单位或其代表应当作为谈判人之一;
  (四)谈判人拟定的合同条款或供货(工程)合同技术附件,提出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并连同邀请理由报采购办备案;
  (五)谈判人向供应商发出邀请函;
  (六)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时同级采购办派员进行现场监督。在谈判活动中,谈判人应当分别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一切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七)谈判结束后,谈判人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谈判人据此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人确定后,采购单位对谈判小组确定的中标人进行认可;谈判人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落标通知书;
  (八)中标人确定后,谈判人应将谈判纪要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的理由在谈判结束后5日内报同级采购办备案。
  第十九条 询价采购程序:
  (一)采购单位出具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理由及证明材料,由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提出书面意见,报采购办批准后交采购中心或采购办委托的中介机构组织询价;
  (二)采购中心或采购办委托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询价人)根据采购单位提出的要求,拟定合同条款或供货(工程)合同技术附件;
  (三)询价人确定采购方询价小组成员、价格构成、定标标准等事项。采购单位或其代表应当作为询价人之一;
  (四)询价人拟定的合同条款或供货(工程)合同技术附件,询价人提出报价供应商名单,并附选择理由报同级采购办备案;
  (五)询价人向供应商发出邀请函;
  (六)询价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询价,询价时同级采购办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询价活动必须公平进行,询价人应当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人确定的中标人应当是符合政府采购要求且报价合理的供应商。中标人确定后,采购单位对询价小组确定的中标人进行认可;询价人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落标通知书;
  (七)询价人应当将询价纪要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理由在询价结束后5日内报同级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条 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一)采购单位出具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证明材料,提供唯一供应商名单,由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提出书面意见,报采购办批准后交采购中心或采购办委托中介机构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询价。特殊情况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采购单位可直接从单一供应商处购买;
  (二)采购中心或被委托的中介机构根据采购单位提出的要求,拟定合同条款或供货(工程)合同技术附件;
  (三)采购中心或被委托的中介机构确定采购方询价小组成员、价格构成等事项。采购单位或其代表应当作为询价人之一。
  (四)询价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询价,询价时同级采购办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询价小组与供应商达成一致意见后,采购单位对询价小组与供应商协商的价格进行认可,并与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
  (五)询价人应当将询价纪要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理由在询价结束后5日内报同级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内容由招标人(或谈判人、询价人)拟定,经采购单位、中标人确认并报采购办备案,采购办收到招标人上报的政府采购合同草案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采购单位方可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签订后7日内采购单位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的,采购单位应当于变更合同前征得同级采购办、招标人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采购单位、供应商凭招标人开具的《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单》(见附件5)中签字、盖章后,方可提货、供货。
  第二十四条 采购单位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按照合同的约定逐一进行核对,认真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负责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并无异议的,将验收结果逐项填写在《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商品验收报告》(见附件5)中,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证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按照《河北省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资金超支、节约的处理全部由财政拨款的事业行政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部门预算文本、政府采购计划中的项目预算以及批准的采购物品数量、规格进行采购时,中标价大于项目预算的(超支部分),仍由同级财政另行追加拨款;中标价小于项目预算的(节余部分)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归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可调减部门采购项目经费预算;二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抵顶该部门其他采购项目的超支部分或弥补经费不足,此种情况下由采购单位提出调整项目预算初步意见,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并调整预算后,按调整预算后的项目拨款。
  使用自筹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其超支仍由采购单位筹集,节余部分归采购单位使用。
  部分由财政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时,中标价大于项目预算的(超支部分)所需资金部分由采购单位筹集,中标价小于项目预算的(节约部分)归采购单位统筹安排,由采购单位提出调整预算初步意见,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并调整预算后,按调整项目预算后的项目拨款。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终结后,财政部门、采购单位主管部门、采购单位依据有关凭证登记入帐,具体帐务处理按照《河北省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负责对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登记,计算和统计各次采购资金支付和资金节约情况,并按照同级采购办的要求报送有关政府采购信息报表。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将组织的各项政府采购活动有关资料输入微机信息系统,并将本次招投标(或采用其他方式组织采购)有关文件资料装订成册,除报送采购办一套外,其余按有关规定归档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采购办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有关政府采购的标准、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社会中介机构接受采购办委托采购的,委托合同履行情况;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采购办如发现政府采购活动严重违反规定,已经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还应当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采购办提出书面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对于投诉和检举,采购办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答复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采购单位需要购买国外产品时,应当经有关专业技术部门或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论证,由其提供国内产品不能满足采购单位使用要求的证明,或通过实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确认必须购买外国产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以公开招标方式向外国购买,但标书内容不得与国内公开招标内容有实质性更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资金划转专户审核表》、《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委托书》;(略)
  附件2:《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接收中标结果意见书》;
  附件3:《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招投标中标通知书》;
  附件4:《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招投标落标通知书》;
  附件5:《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单》、《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商品验收报告》。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2: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接收中标结果意见书(采购单位填写):
  我单位申请、财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业务部门审核、财政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的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我单位直接参与了____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____号____采购招投标活动及其评标过程,完全理解和同意评标委员会意见,对各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的技术论证和综合评议结论,同意接受____公司(厂)提供的如下产品和服务:
  单位:(章)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附件3: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招投标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填写):
  贵单位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招标人组织的招投标活动中提交的第____号《投标文件》
  经____方式,以投标报价____元(实际采购数量和总价以购销合同为准)和优越的竞争条件确认为中标单位。
  望贵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持有关证明文件、本通知及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于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前,到招标人处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通知招标人(盖章):_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请不要将下联撕开我单位已接到招标人签发的《中标通知书》,按照《投标文件》约定,认真履行投标承诺,为用户提供质量优良、服务措施完善的满意商品。
  中标单位:(章)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附件4: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招投标落标通知书(采购中心填写):
  贵单位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招标人组织的招投标活动中,提交的第____号《招标文件》经公开开标、评标委员会评议、集体决标后,未能中标。
  贵单位积极的参与、热情的配合,以及诚恳的态度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极大的支持,我们深表谢意。我们期望通过这次交往,建立起长期合作关系,在今后的政府采购业务中,加强联系,增进友谊。
  感谢贵单位的参与和支持。
  特此通知招标人(盖章):_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相关附件:
附件5:《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单》、《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商品验收报告》.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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