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0]660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9-25
实施时间: 2000-9-2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6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而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提供的数据,1999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714元,因此,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我市对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征标准为6.2万元以内(含6.2万元),超过6.2万元的,全额照章计征个人所得税。今后每年的免征标准由我局根据统计资料具体确定。
  三、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单位改组、改制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中共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厦国资党委[202 2023/12/18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国有企业经济效益 桂财资[2021]2号 2021/1/21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 济政办字[2011] 2011/9/2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属国有 津政办发[2017] 2017/11/24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企业监事会列 云国资监事[200 2004/4/7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 吉政办发[2017] 2017/12/13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 京财资产[2022] 2022/1/29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7]36 2017/4/2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 桂政办发[2018] 2018/9/17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国有企业 2014/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