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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1]99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1
实施时间: 2001-6-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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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以下简称新《征管法》)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新《征管法》是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一次深刻变革,是强化税务机关执法手段和措施,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和一线税收执法人员一定要紧密结合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学习新《征管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增强依法治税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水平。我们要正视当前的执法环境和执法现状.克服消极麻木情绪,积极行政,严格管理,规范执法,文明征税,避免和减少执法过错。
  二、要慎重、稳妥地处理好新旧征管法的衔接问题。这是一个非常严肃又备受各方面关注的问题,对此,总局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予以高度重视。
  各地对实施新征管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深入研究,及时逐级汇报,加强上下沟通,既要积极主动,更要慎之又慎。今后凡是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已有明确规定的问题,
  不管有什么看法,必须认真执行,不得草率,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上级没有明确规定但执行中必须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反映,不得擅自做出与上级规定不相一致的
  决定。向上反映问题一律以文字形式逐级请示,上级局无论同意与否都以文字方式答复。
  三、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问题。在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发布前或国家税务总局没有重新明确前,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条件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98号)文件规定执行(省局曾以冀国税发[1998]122号文件转发),审批的权限一律上收到省局,即统一由省局审批。各地对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延期缴纳税款均照此办理,暂使用现行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文书。
  以上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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