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税务部门普通发票价格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1]20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7
实施时间: 2001-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73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税务部门普通发票价格的批复》(冀价行费字[2001]1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冀国税发[1999]16号文的有关规定,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税务部门普通发票价格的批复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税务部门普通发票价格的批复
  冀价行费字[2001]19号
  2001年6月7日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你们《关于申请核定普通发票工本费的函》收悉,根据你们所报试行期间的收支情况,经研究同意你们继续执行冀价行费字[1998]第281号文件规定的计价公式和运杂费、损耗费费率。
  本批复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 福建省国家税务 2017/7/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8] 2008/3/14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 2010/11/26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通 津地税征[2013] 2013/12/1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 武国税函[2010] 2010/9/27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 苏国税函[2005] 2005/1/27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使用普通发票 吉国税发[2001] 2001/9/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全面启用全国统一分类代码 粤国税发[2004] 2005/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粤国税函[2003] 2003/12/26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普通发票监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国税办发[200 200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