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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0]27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19
实施时间: 2000-4-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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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强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第一条第八项的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仅仅是指“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等生产性企业;非生产性校办企业只能享受一般企业的税收普惠政策。请遵照执行。
  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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