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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3]750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1
实施时间: 2003-9-1
失效时间: 2011-12-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199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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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涉外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先进(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外发〔2002〕149号)收悉。现就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高新)技术企业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享受两年免缴、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使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期间被确认为先进(高新)技术企业的,仍只批准其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二、上述企业如在“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仍为先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八款规定,可批准其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如外商投资企业原来不是先进(高新)技术企业,在“两免三减半”期满后被确认为先进(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执行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87)财税字第008号)的规定,可批准其从确认为先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当年至第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地税告[2011]18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29
实施时间:201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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