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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3]74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1
实施时间: 2003-7-1
失效时间: 2011-12-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81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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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二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请示》(深地税二发〔2002〕25号)收悉。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
  企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号)第八条规定享受有关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应当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即企业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
  二、企业兼营多业应如何确定主业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第一条第(二)款第6项的规定,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经营多业的,应“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确定企业的经营主业。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的规定之前,可按其实际营业额的相对数计算确定其主营业务。
  三、关于企业经营途中变更方式和停产停业,是否视为经营期不足10年,应追缴原已享受的减免税款的问题
  (一)经营途中变更核算方式,由独立核算改为非独立核算。由于该企业改为非独立核算后已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应视同经营期限不足10年,追缴其原已享受的减免税款。
  (二)在经营中实际已停产或停业,每月办理零申报,但未办理工商、税务注销手续,其经营期限的确定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税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说的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执行。企业“在经营中实际已停产或停业,每月办理零申报”只能说明该企业当前处于实际停业状态,并不能证明该企业已实际终止生产、经营,因此应等到企业结业办理有关工商、税务注销手续时再核定其实际经营期。
  四、关于新办并经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执行时间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了具体期限,其中第三条第五项明确规定,《通知》中未明确生效时间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因此,新办并经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执行时间问题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即可。
  五、关于服务性行业和技术性服务业如何界定的问题,在实际执行中,可上报市局审核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地税告[2011]18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29
实施时间:201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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