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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0]47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7-12
实施时间: 2000-7-12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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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是在深圳市取得应税收入的军队、武警,属于应缴地方税种的,应依法向我局主管分局自行申报纳税,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并接受主管分局税务检查。
  二、对于军队、武警对外取得应税收入、进行经营行为或有偿服务等,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未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而使用部队印制的内部收据的,必须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追缴应缴未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企业单位也不能以此作为入帐凭证。
  三、各主管分局必须加强对军队、武警取得应税收入的税务检查,在今年的10月30日前应对所有军队、武警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未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的,必须按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处罚,并在11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局征管处。
  四、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对部队的税收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确保税款足额征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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