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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03]4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3-7-8
实施时间: 2003-7-8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29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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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我省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为每吨1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按照每立方米3元执行。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二零零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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