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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04]22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7
实施时间: 2004-4-7
失效时间: 2011-6-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60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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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属下分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佛地税发[2004]5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发[1994]15号)明确规定了只有列入省局审定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范围内的企业,才可享受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未列入省局审定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范围的,不得享受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高新技术企业所属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等等,没有在省局审定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范围内,而且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经向省科技厅了解,省科技厅解释粤科函高字[2004]2号文虽明确了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属下各分公司参与了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是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的组成部分,但该文并没有认定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属下各分公司是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因此,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发[1994]15号)规定,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只要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都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四月七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6-24
实施时间:201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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