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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农业厅关于重新公布省农业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4]20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15
实施时间: 2004-7-1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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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农业厅《关于重新公布省农业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粤农[2004]1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规定如下:对列入《通知》中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名单范围的企业,可享受省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已发生变更事项的,应以变更后企业名义申请办理税收优惠政策,不得以变更前企业名义申请办理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原已挂牌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不在这次重新公布名单中的,则丧失“省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从2004年度起取消其享受省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农业厅关于重新公布省农业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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