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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通公司增值业务支出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3]427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26
实施时间: 2003-5-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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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通公司增值业务支出发票使用问题的复函》(粤地税函[2003]31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重申: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按规定须在深圳市缴纳营业税的各项收入,均应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作为唯一合法收入凭证。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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