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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3]123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29
实施时间: 2003-5-29
失效时间: 2012-7-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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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1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在《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仍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54条、55条、58条等规定处理。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7-13
实施时间:201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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