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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03]35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5
实施时间: 2003-6-5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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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对文到之日前已成立的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确认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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