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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冲减应税营业额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1]208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27
实施时间: 2001-6-2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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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中要求,纳税人每年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必须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省局现对有关审批程序明确如下:
  纳税人每年冲减应收未收利息额,应向其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金融企业冲减利息收入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方可冲减。
  附件:金融企业冲减利息收入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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