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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税务检查证》办理时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稽函[2001]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8
实施时间: 2001-2-8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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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我省地税系统的税务检查证换发工作目前已全部结束。今后各市如需再办理税务检查证,请按以下规定的时限办理:
  1、凡系统内新增人员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或因岗位变动等原因需核发税务检查证的,每个季度办理一次,于季末5日内办理。
  2、因证件遗失、损毁等其他原因需发新证的,先按《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方式声明原证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每个季度办理一次,于季末5日内办理。
  3、如有临时性税务检查工作或专项税务检查工作需办理短期税务检查证的,于检查日期前10天报省稽查局,由省稽查局安排具体时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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