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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辆购置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0]316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12
实施时间: 2000-12-12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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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75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车购税证明")的发放、领用和保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为确保车购税证明在2001年1月1日如期使用,各市国税局接此通知后,尽快将车购税证明逐级下发至各征收单位,不得延误。
  二、车购税证明是车辆购置依法缴税的完税证明,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领取、验收、分类登记数量及起止号码,并存放于具有防盗装置的库房,防止丢失和毁损,如有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局。
  三、车购税证明的具体领用、开具、保管、销毁以及收发交接、帐簿设置、报表编制、使用检查等,暂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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