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安市公交公司收取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陕地税函[2001]160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1
实施时间: 2001-8-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341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安市公交公司收取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是否缴纳营业税的请示》林地税字[2001]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第一条:“对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对按照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凡是通过价外加价形成的,应在交纳流转税后再纳入预算”,西安市公交公司随价格向消费者收取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属“价外费用”,对其应当征收营业税,税后再纳入预算。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徽省湖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征 皖地税函[2002] 2002/6/5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 渝国税发[2002] 2002/2/1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话气象信息 深地税发[2004] 2004/8/2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 皖地税函[2002] 2002/6/17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 2004/11/10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征收营业 黑地税函[2002] 2002/5/15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 琼财税[2003]48 2003/1/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 京财税[2000]89 1999/12/29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运营维护费 鲁地税函[2004] 200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