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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3]13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23
实施时间: 2003-5-23
失效时间: 2011-10-14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68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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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地方税收征管,规范我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委托代征税款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委托代征税款的管理。按照有利于税源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委托代征的税款,应严格仅限于少数税源零星分散、税务机关不易控管的税种。
  二、各地要对代征单位(人)的资格重新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新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并签订协议,对委托代征的税种、课税对象、适应税率、征收范围、计算方法、纳税期限、发票及完税凭证管理和缴库方法等,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三、新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由省局统一制作和发放,各市局尽快统计本市用量上报省局,最迟在2003年6月30日前对所有代征单位要换新证。
  四、其他相关事项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9号)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14
实施时间:201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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