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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5]9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25
实施时间: 2005-2-25
法规类型: 账簿、凭证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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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具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纳税证明由财产所在地各区局负责。
  二、开具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纳税证明的程序按照我局开具纳税证明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区局在开具纳税证明时应严格审核纳税人是否已按照规定依法全部缴纳了应缴纳的地方各税,发现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应责令纳税人补缴税款,待纳税人依法补缴税款后方可开具纳税证明。
  附件: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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