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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我市“非典”防治若干税收措施的通告
发文文号: 深地税告[2003]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16
实施时间: 2003-5-1
失效时间: 2011-12-29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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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各项促进“非典”防治的税收优惠政策,缓解由“非典”给纳税人带来的经营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非典”防治若干税收措施通告如下:
  一、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性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性肺炎事业的捐赠支出,可凭捐赠票据,允许在计算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本项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对承担非典型性肺炎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型性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型性肺炎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项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型性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项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对我市受非典型性肺炎影响较为严重的营业性酒店、旅游景点、旅行社以及饮食业、客运业企业,其自用房产应纳的房产税,按规定缴纳确有特别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地税主管税务分局审核后,根据其困难程度,给予减征。本项规定从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五、对以下企业及个人,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给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和旅游业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政策;
  (二)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业(包括城市公交、广深铁路、海运、长途汽车运输等客运业务)、旅店业、饮食业给予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政策;
  (三)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减征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同时,对出租车司机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六、对我市受非典型性肺炎影响较为严重的服务性行业的“双定”户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特别困难的,可以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税务分局根据纳税人受非典型性肺炎影响的实际情况,对纳税定额给予适当调整。本项规定从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七、对我市受非典型性肺炎影响较为严重的营业性酒店、旅游景点、旅行社以及饮食业企业,按期纳税确有特别困难的,由其向地税主管税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延期缴纳税款。本项规定从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八、上述措施除第五项外,其它各项在疫情解除后即应停止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地税告[2011]18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29
实施时间:201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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