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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09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医保办[2009]2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09-3-27
实施时间: 2009-3-27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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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定点医药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2009医保年度(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以下简称“三项标准”),以及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以下简称个人帐户计入标准)暂不调整,仍按2008医保年度标准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保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计入标准
  2009医保年度,本市城保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仍按2008医保年度计入标准执行,按规定计入。具体标准见下表:
  2009年医保年度城保个人帐户单位缴费计入部分计入标准
  
  二、关于城保“三项标准”
  2009医保年度,“城保”参保人员“三项标准”,仍按2008医保年度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下表:
  2009医保年度城保参保人员“三项标准”
  
  三、关于住院和家庭病床费用结算
  对于2009年3月31日之前已办妥出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手续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3月31日之前进行出院费用网上结算。
  对于2009年3月31日前住院或开设家庭病床时间已满6个月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3月31日之前进行在院或在床的网上结算。
  四、关于暂停联网结算
  为配合2009医保年度转换工作,本市医保计算机系统将于2009年3月30日、31日和4月1日部分时段内暂停联网结算。
  暂停联网结算的具体时间如下:
  医保计算机系统部分时段暂停联网结算时间表
  
  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参保人员(包括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购药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现金垫付。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告知参保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凭医疗费用收据(或药费发票)、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有效身份证件,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五、其他事项
  ㈠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转换工作参照城保有关精神执行,相关标准维持2008医保年度标准不变。
  ㈡2009医保年度,本市未退休协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个人缴费计入部分,按2008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80%的2%计入。
  ㈢2009医保年度,本市精减回乡老职工门急诊定额包干费维持2008医保年度标准不变,仍按每人每月80元标准执行。
  各定点医药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做好2009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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