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调整《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医发[2009]2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09-7-20
实施时间: 2009-4-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87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
  为了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提高医疗保障公平性,我局在听取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意见的基础上,并经市政府同意,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沪医保[2004]126号)规定的适用条件进行了适当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医保综合减负适用对象,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计算标准一定比例的部分(以下简称“减负门槛”),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因无法就业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减负门槛”从30%调整为25%;
  (二)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简称“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减负门槛”从30%调整为25%;
  (三)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减负门槛”从30%调整为25%;
  (四)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上、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1.5倍以下的,“减负门槛”从40%调整为30%;
  (五)在职职工年收入在社平工资1.5倍以上、3倍以下的,“减负门槛”从50%调整为40%;
  (六)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减负门槛”从30%调整为25%;
  (七)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减负门槛”从30%调整为25%;
  (八)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减负门槛”从40%调整为30%。
  二、医保综合减负适用对象的“减负门槛”调整后,年收入计算标准维持不变;超过“减负门槛”部分的自负医疗费减负比例维持不变,仍为90%(具体见附表)。
  三、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附表:医保综合减负办法调整前后对比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附件:
附件:医保综合减负办法调整前后对比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津政发[2005]69 2005/9/1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沪医保[2004]12 2004/10/13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市本级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 丽地税规[2011] 2011/1/13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陕西省企业下岗人员参加城镇 陕劳社发[2001] 2001/9/24
泰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泰政办发[2001] 2001/1/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 津劳字[2001]32 2001/11/1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 赣人社字[2024] 2024/7/4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 津劳局[2001]33 2001/11/1
广州市市民服务和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 2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