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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改变税务监管级次的函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5]10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21
实施时间: 2005-4-2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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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保财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汇总纳税申报级次的请示》(皖人保财险发[2005]74号)悉。经审核,自2005年起,你公司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全省实行承保、理赔和财务集中统一的运行模式,所有县(区)支公司的核保、理赔和财务职能均上收各市分公司。各县(区)支公司定期向市分公司报账,不再单独建账;所有财务凭证、账簿及报表集中在各市分公司财务中心核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规定,经研究,自2005年起,取消你公司县(区)支公司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监管级次,你公司及其所属各市分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成员企业。
  企业所得税监管级次改变后,你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表签字、盖章和信息反馈制度,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就地检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县(区)支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本规定要求,及时调整综合征管软件设置。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严格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在监管检查中可根据需要对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县(区)支公司进行延伸检查。
  特此函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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