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5]9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20
实施时间: 2005-4-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85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
  你行《关于2004年我行已核销损失申请税前扣除的请示》(皖中银全[2005]5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精神,现就你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中国银行及所属成员单位的呆账核销,按照现行的监管级次,由各成员单位分别办理。因此,你行每年核销的呆账,应由各成员单位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我省规定为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二、你行及所属成员单位申报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时,须同时报送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贷款和投资合同、发放贷款和投资凭证及相关资料,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保险企业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中国银行总行给予你行的呆账核销批复,可作为税务部门审批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参考依据。
  特此函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粤国税发[2009] 2009/2/16
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1年度-2023年度公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1/7/2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 京国税函[2002] 2002/3/4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内地税字[2009] 2009/7/3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 藏国税函[2007] 2007/1/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梅州市分行呆账损失税 粤国税函[2004] 2004/3/23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 渝国税函[2001] 2001/2/13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事宜的 晋国税所发[200 2001/1/1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 闽财税[2011]10 2011/12/27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确认凯里市红 黔财税[2023]14 202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