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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电力公司援藏资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5]8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6
实施时间: 2005-4-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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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力援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436号)规定,安徽省电力公司2003年度至2005年度应向西藏自治区电力工业对口援助资金217万元(其中:2003年度80万元、2004年度78万元、2005年度59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等规定,经研究,同意安徽省电力公司向西藏电力工业对口援助资金217万元依照向贫困地区捐赠的规定,准予在支付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此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电力公司援藏资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4]369号)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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