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5]6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8
实施时间: 2005-3-8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72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均在安徽省,但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市的,由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均在安徽省,且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同一市的,由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向所在地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加盟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 山东省国家税务 2012/1/1
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财税[2015]3号 2014/1/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 深地税发[2003] 2003/4/8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 黔地税函[2005] 2005/4/18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 桂财税[2014]46 0001/1/1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 川国资委[2004] 2004/11/3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 京国税函[2002] 2002/10/24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 辽国税函[2008] 2008/2/2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 桂财税[2014]35 2014/10/27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徐汇区教育 沪国税所一[200 200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