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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5]6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8
实施时间: 2005-3-8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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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均在安徽省,但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市的,由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均在安徽省,且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同一市的,由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向所在地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加盟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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