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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财[税]发[2000]910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6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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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89号)转发给你们,请与下列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管理体制由中央下放地方的青铜峡铝厂、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以及其创办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原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各类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名单附后),均属于自治区级企事业单位,其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均由原中央级改为自治区级,缴入自治区金库。
  二、在2000年底前,中央下放地方的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从2001年1月1日起,由国家税务局移交地方税务局负责。各有关市县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交接过程中应主动联系,积极配合,认真做好下放企事业单位税收征管资料的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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