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4]8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11
实施时间: 2004-6-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47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开展对享受免税优惠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检查清理。凡不同时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的三个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免税资格,对其销售的废旧物资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每季进行一次实地核查,重点核查企业的废旧物资购销与资金流向、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开具情况是否相符。发现企业有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行为的,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并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个体工商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月销售额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月销售额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四、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废旧物资购销凭证加强增值税政 云国税发[2003] 2003/10/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成品 桂国税发[2002] 2002/4/29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 2015/5/1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 成国税函[2007] 2007/8/3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鹰潭市国税局加强废旧物资和 赣国税函[2006] 2006/12/28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 黑国税发[2004] 2004/2/1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 浙国税流[2002] 2002/4/29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 绍市国税流[200 2005/7/3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税收管理和 冀国税发[2006] 2006/4/30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使用管 浙国税征[2006] 200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