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等在安徽省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4]21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19
实施时间: 2004-5-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36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合肥、淮北、淮南、马鞍山、芜湖、铜陵、宣城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等四家集团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91号)规定,现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在我省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所属马鞍山发电厂、陈村水电站、铜陵发电厂、合肥发电厂、淮南洛河发电厂、淮北发电厂,2003年度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所属安徽芜湖发电厂,2003年度由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如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纳税调整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和检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 皖国税函[2001] 2001/9/27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外运安徽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皖国税函[2003] 2003/10/29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股份有限 皖国税函[2004] 2004/2/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 皖国税函[2002] 2002/11/5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 陕国税函[2002] 2002/12/19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20 晋国税函[2002] 2002/11/19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 哈国税发字[200 2000/1/10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缴纳企业所 吉国税发[2001] 2001/6/20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 藏国税函[2003] 2003/12/29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浙国税所[2006] 2006/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