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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4]9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8
实施时间: 2004-3-8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12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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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在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期间加工销售的禽肉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退税手续,由县(区)国税机关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票[2000]76号)(国税发[1994]155号)等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准予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出口企业应单独申报;主管退税机关要优先安排退税计划,做到即时受理、即时审核、即时退库。
  四、对出口企业禽类加工产品已于2003年度出口但未能在规定的出口备案截止日期(2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部分,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待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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