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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电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4]47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27
实施时间: 2004-12-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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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73号)规定,现就全省电信企业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电信集团安徽省电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安徽省电信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中国电信股份有职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60%,由安徽省电信有限公司在合肥市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电信集团安徽省电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安徽省电信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电信集团安徽省电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安徽省电信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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