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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0]14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13
实施时间: 2000-6-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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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9]941号)精神,现就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修改如下: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各基层社上交县以上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应不超过其总收入的2.5%,有特殊情况需超过比例的,必须报所在市国家税务局批准。
  二、从2000年起市级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文到之前各市已批过的,将批准文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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