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0]9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18
实施时间: 2000-4-1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30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18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税源控制和税收证管工作。
  二、各种税务凭证的填开一律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所负责,其他单位不得开具。没有设立涉外税收专门机构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由集中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征管的企业税务所负责填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所或集中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征管的企业税务所,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开具税务凭证,并将联系电话、联系人通知当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和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
  三、各市应于2000年5月31日前将执行通知的具体情况(包括征补税数额、存在的问题、需补充的措施等),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涉外处。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 桂地税函[2000] 2000/5/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 京国税[2000]10 2000/6/16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 赣国税发[2000] 2000/5/23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 成地税函[2007] 2007/3/29
国家外汇管理局太原分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 晋汇发[2000]15 2000/3/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浙地税外[2000] 2000/2/5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 京地税征[2000] 2000/2/16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贸易及部分资 沪税外[2001]33 2001/3/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 内国税外字[200 20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