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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0]86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10
实施时间: 2000-4-10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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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国税系统经费会计核算今年6月底以前实行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了经费会计电算化是加强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领导一定要重视这项工作,首先保证设备按标准配备齐全;其次人员必须到位,对不能胜任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人员,尽快进行调整,确保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各经费会计核算单位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局系统财务管理软件》,并严格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审查规范》的具体要求、标准,进行经费会计电算化操作。会计电算化必须做到专机专用,该机中不得安装与财务管理软件无关的任何软件。
  1999年没有使用财务电算化软件的单位,自今年1月份起必须按照规定使用财务电算化软件,使用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反馈到省局计会处。对没有按规定正确使用财务电算化软件,影响系统财务电算化工作正常开展的单位,省局将通报全省。
  三、计算机与手工记帐并行期间,对有关数据必须每次操作完毕后进行软、硬盘更新备份,月终结帐后对数据文件进行硬盘和软盘更新双备份。所用计算机要安装杀毒软件,并定期进行版本升级,确保计算机和手工记帐数据一致,记帐凭单、帐薄、报表数据准确,保证甩掉手工记帐后所有财务数据完整、准确,财务管理工作正常开展,财务管理软件运行正常。
  四、根据国税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采取下管一级的管理要求,各市局的会计电算化验收,由省局负责,各市局机关及县区局的会计电算化验收,由市局负责。
  五、全省会计电算化验收集中在5-6月份进行,各基层会计单位根据本单位财务管理软件的使用情况,按照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条件、标准及要求的时间,向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审查规范的通知》(冀国税函171号)要求,填报《会计电算化系统运行环境及会计应用软件情况表》、《会计电算化操作人员情况表》、《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表》、《计算机手工记帐并行期间会计数据情况表》,并由申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待上一级财务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批准后,方能实施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
  六、对不能按规定时间实施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主管的局领导、财务主管、会计和出纳等有关人员,要负一定责任。计算机和手工记帐并行可延长两个月,此期间,财务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审查规范的要求,认真、正确使用国税局财务管理软件,以保证如期实施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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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请示 厦国税[2000]65 20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