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发[2000]4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0-4-9
实施时间: 2000-4-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83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秦皇岛、唐山、沧州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局,河北省航运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从事国际船舶运输和国际船舶代理的企业(以下称用票单位)要按照《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于2000年4月30日前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领购《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事宜。
  二、专用发票为微机票,纸质和规格按照《通知》第四条要求,并使用全国统-的发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
  三、专用发票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河北省航运管理统一领购、保管和发放,各市地税机关对发票的使用和保管进行监督管理。
  四、各用票单位每次领购专用发票时须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在《发票领购簿》上签章;省航运管理局和各市航运管理部门分别凭当地地税机关在《发票领购簿》上签发的数量发放专用发票。
  五、根据我省国际海运业的实际业务需求,专用发票在《通知》第五条规定四联的基础上,增加第五联为税款抵扣联,印色为绿色。
  六、专用发票从文到之日起启用,除秦皇岛市地税局监制的“河北远洋公司运费结算单”可延用到2000年9月底外,其他公司使用的“服务业专用发票”一律作废。
  七、各市地税局和航运管理部门要在2000年9月底之前搞好旧版发票的清理核销工作,确保专用发票在10月1日全部启用。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地方铁路专用发票的通知 鲁地税函[2010] 2010/2/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粤府[2016]81号 2016/8/6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启用《黑龙江 黑地税联字[200 2000/3/6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大国税发[2004] 2004/12/6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寻呼专 甘地税外[2001] 2001/10/26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转发《国家税 甘地税征[2001] 2001/4/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呼伦贝尔盟四方运输代理 内地税字[2001] 2001/5/16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 沪地税稽[2000] 2000/4/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 琼国税发[2004] 2005/1/1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国 黑地税发[2000] 200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