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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0]5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3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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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工作水平,全面、系统、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地组织收入和税收征管工作的成果,促进依法治锐,加强税收征管,省局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际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税收计划管理工作水平,全面、系统、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级国税部门组织收入工作的成果,促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确保全省全年税收收入任务的高质量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收入工作考核本着“实事求是”和“有利于促进组织收入工作”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与逐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省局考核各市局的组织收入和税收征管工作情况、各市局对所属征收单位比照进行。
  第三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税收收入、国内两税和省属两税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相关度和征管工作质量等二部分。
  第四条 税收收入、国内两税和省属两税完成情况考核指标是:
  (一)收入计划完成率。此项指标的考核范围是税收收入、国内两税和省属两税等三项,税收收入计划完成率是指当年实际完成税收收入与年度税收计划的比例,用以考核税收收入计划的完成情况、税收收入计划完成率=当年实际完成税收收入年度税收计划×100%。
  年度税收计划原则上为省局年初下式下达的税收计划。如遇年内计划调整,则以调整后计划为准。两年内实际税收收入中如有超出计划之外的重大增减收因素,则从收入中剔除计算(下同):国内两税和省属两税计划完成率的计算同上。
  (二)季度收入进度差异率。此项指标的考核范围是税收收入和国内两税。指季度实际税收收入和国内两税进度与省局下达的调度指标之间的差异程度,用以考核税收均衡入库程度。
  季度收入进度差异率=季度实际收入进度-省局下达的季度调度进度省局将于每季初将各市的季度调度指标下发执行。
  (三)收入增减率;此项指标的考核范围是税收收入和国内两税。指当期实际完成收入与上年同期收入的增长比例,用以考核税收收入和国内两税的收入增减变化情况。
  收入增减率=(当期实际收入-上年同期实际收入)/上年同期实际收入×100%
  第五条 税收与经济相关度考核指标:以上两项指标仅考核国内两税与国内生产总值的相关程度。
  (一)税收负担增减率:通过对计划年度与上年国内两税宏观负担率的比较。考核税负增减变化情况。
  税收负担增减率=计划年度税收负担率-上年税收负担率计划年度税收负担率=计划年度实际收入/计划年度国内生产总值×100%国内生产总值为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
  (二)税收弹性系数增减率。通过对计划年度与上年税收弹性系数的比较,考核其增减变化情况。
  税收弹性系数增减率=计划年度税收弹性系数-上年税收弹性系数计划年度税收弹性系数=计划年度税收增长%/计划年度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上年度税收弹性系数=上年度税收增长%/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为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
  第六条 征管工作质量考核指标是:税务登记率、纳税申报率、征期入库率、当期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申报准确率、立案率、结案率、处罚率、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入库率、复议变更(撤销)、行政诉讼胜诉率共“十三率”。具体考核办法按省局有关通知执行。
  第七条 考核依据。考核依据为税收收入管理的日常资料和省局征管质量抽查资料。第四条和第五条指标考核的日常资料来源为省局下达的税收计划、季度收入调度指标以及税收会计报表和其它相关经济统计资料。要求各市年度和季度收入数要与国库核对、并在上报季度和年度税收会计报表时附国库对帐单。第六条的13项指标考核的资料通过省局统一组织的征管质量抽查取得。
  第八条 组织领导。考核工作由省局统一组织,成立组织收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
  分别由计会处、征管处、人事处和稽查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计会处和征管处负责考核评定的具体工作、计会处负责各市的收入和收入与经济相关度指标的考核、征管处负责征管质量"十三率"的考核。
  第九条 考核方式。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实行分项计分、百分计值、综合评定和年终考核的办法。(组织收入评分标准附后)
  第十条 考核奖励。年终省局根据各市全年考核得分情况计发奖励。以全年考核得分为100分为基数,奖励局长(书记)10000元,主管收入和主管征管工作的领导各8000元,其它党组成员或领导班子成员(不含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各6000元。全年得分超过或低于100分的,按其分值的增减比例,增加或扣减相应幅度的奖励。
  第十一条 如遇年内税收计划调整,任务每调增1%,增加奖励10%。对全年任务调减的市,奖励另行确定。
  第十二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局计会处会同征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
  附:组织收入工作评分标准、考核项目标准分值评分标准
  一、税收收收入计划完30分三项收入指标完成率全部大于或等入指标考核成率于100%得30分,每一单项每超60分1%加2分;短收一项不得分。
  季度收入进24分每季标准分为8分,收入进度差异度差异率率等于或大于0得8分,小于0不得分。
  收入增减率6分每季标准分为2分,大于0得2分,小于0不得分。
  二、税收与税收负担增5分等于上年得5分,比上年每提高经济相关度减率0.1%增加0.5分,每下降0.1%考核指标扣0.5分。
  10分弹性系数增5分等于上年得5分,系数比上年每提减率高0.1增加0.5分,每减少0.1扣0.5分。
  三、征管质十三率30分质量考核达到标准分得30分,未量考核30达标按规定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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