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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注协[2010]2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0-3-8
实施时间: 2010-3-8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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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2010年度行业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二○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一: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和打击不法分子、非法中介机构假冒事务所名义出具虚假业务报告的违法行为,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天津市财政局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外省、市在津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市事务所到外省、市执业应当遵守当地规定,当地没有规定的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报告,目前专指验资报告。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粘贴协会统一监制和发放的防伪标识。
  第四条 验资报告粘贴防伪标识,属于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行为。验资报告粘贴防伪标识仅证明该报告是由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事务所出具,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出具报告的事务所。
  第五条 协会统一设计和印制防伪标识,免费发放给事务所使用。
  第六条 为防止私印、伪造防伪标识,防伪标识将实行不定期的换版。
      防伪标识换版之前,协会将新版防伪标识的相关信息书面通知各事务所和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防伪标识实行统一编号管理,每个编号对应一枚防伪标识。
  第八条 协会每季度办理一次防伪标识发放工作。办理时间为每个季度第1个月的1日至10日。
  事务所每个季度按时向协会申请领取下一个季度所需的防伪标识,申请数量约按上年度该季度验资报告数量为限。
  第九条 事务所初次申请领取防伪标识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介绍信和领取人身份证,报协会登记后领取。后续领取时,应持《防伪标识领取卡》、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及《会计师事务所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电子版、书面各一份,见附件1)到协会登记领取。
  第十条 事务所对外出具的验资报告,应在报告正文签字盖章页的右上角位置粘贴统一印制的防伪标识。
  第十一条 每个编号的防伪标识仅限于粘贴在主送单位的验资报告上。一个标识对应一个报告文号,对一式多份的报告,除一份报告粘贴防伪标识外(包括存档报告),其他报告可提供带有标识复印件的报告。
  第十二条 事务所应按照防伪标识编号和业务报告签署日期的先后顺序对应使用防伪标识,不得缺号、跳号使用。
  第十三条 事务所要妥善管理和使用防伪标识,应当建立防伪标识登记、使用、保管制度,防止遗失和损坏,并指定专人负责,同时对防伪标识的使用承担相应责任。
  作废的防伪标识,事务所应当在下次申领时缴回协会,不得自行销毁或流失;防伪标识遗失的,应及时向协会书面报告,协会负责在协会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已领用防伪标识的事务所,协会将通过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供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五条 事务所因违法违规执业而受到行政暂停执业处罚的,暂停执业期间不得使用防伪标识;事务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由协会收回未使用的防伪标识;事务所因故终止的,应当将未使用的防伪标识上缴协会。
  第十六条 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的,协会不予发放防伪标识:
  (一)报送申领材料不完备的;
  (二)防伪标识管理混乱的;
  (三)出借、出卖防伪标识的;
  (四)被责令暂停执业的。
  第十七条 事务所不执行本办法,造成被他人仿冒验资报告并受到相关部门举报、投诉、查处的,协会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不粘贴防伪标识的,协会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外地来津执业的事务所,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领防伪标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实行。
  附件二:会计师事务所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

相关附件:
附件二:会计师事务所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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