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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发[2000]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7
实施时间: 2000-1-27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57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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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地税系统行政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系统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行政性收费是指地税系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收费。目前我省地税系统的行政性收费项目是指属于税务管理措施的成本费或工本费,包括经过物价部门批准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涉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
  二、应当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必须逐级上报省局批准,未经省局批准,不得擅自收费。否则,将对责任者予以严肃处理。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三、其它需要设立行政性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须逐级上报省局,由省局提出意见,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报省政府批准。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收取的工本费,由各市局计会科(处)集中上缴省局计会处,由省局统一缴入省国库。
  五、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加强发票工本费的管理,要有足够的资金确保发票的印制、运输和保管等相关费用的支付。不得截留和挪用发票工本费。
  六、严禁各级地税机关擅自开设行政性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外加收费用。不准利用职权以抵押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严禁以任何形式搭车收费。
  七、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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