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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0]19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4
实施时间: 2000-1-14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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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精神,树立质量立税思想,坚持以提高征管质量为核心,形成资金使用目标明确、科学合理的投资方向,做到既保证基建工作顺利进行,又保证改进征管手段,促进征管质量的资金需要,根据领导指示并针对过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全省基建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望各市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严格控制基层税务所和征收厅(室)的建设面积。新建税务所的建设要按办公人数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建设标准,人均使用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含“五小设施”、征收厅、单身宿舍等)。各市局要严格按此标准审批面积和工程预算各具区局一律不得突破上级机关审批的数额。征收服务厅(室)的建设,要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美观大方,严禁追求豪华、铺张浪费。撤并的税务所,该处理的要及时处理,以便进一部盘活存量资产,要科学合理的设置税务所,不确定的所可暂时不建。
  二、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用房,一律不准搞豪华装修,节约资金用于征管工作。要严格控制各级税务局领导的自用办公室面积。市局局长办公用房不得超过45平方米(含休息室,下同),副局长办公用房不得超过35平方米;县(区)局局长办公用房不得超过30平方米,副局长办公用房不得超过15平方米。
  三、根据国家住房改革的规定,从2000年开始全面实行住房货币化,明确取消福利分房。今后各市一律不准用公款建宿舍和用公款购地、装修以及支付各种配套设施费用,办公楼和宿舍的建设费用要严格区分,不得混用,否则省局除不予补助基建经费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各市、且(区)的基建项日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建筑面积和预算执行,上级部门对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有基建项目的单位要集小财力,集中精力把建设项目搞好,要少发奖金、少搞福利,集中资金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争取基建项目提前完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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