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2004]1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4
实施时间: 2004-1-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00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发文明确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企业改组、改制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凡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明确规定前,仍由原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各级国、地税机关在处理税收征管范围划分问题时,一定要从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以切实保持所得税征管秩序的稳定。同时遇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京计商字[2002] 2002/4/19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 川办函[2003]73 2003/6/18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 陕国税发[2002] 2002/11/6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 渝国税发[2004] 2004/10/15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广州市 穗府办[2013]12 2013/3/18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 金地税政[2002] 2002/5/28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 深国税发[2004] 2004/5/2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 皖地税[2002]38 2002/3/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马鞍山市烟草公司体制改革后有关税 皖国税函[2001] 200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