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明电[2003]4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24
实施时间: 2003-12-2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30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即时征收所得税的征收率确定为3.3%。
  二、个人合伙企业取得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按合伙协议的比例在合伙人之间分摊收入后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取得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全额与合伙人数平均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 粤国税函[2005] 2005/1/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 2012/7/1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终止街道办事处代开发票业务的公告 丽水市地方税务 2016/5/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山东省地方税务 2014/6/1
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 新地税函[2008] 2008/3/3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 渝地税发[2003] 2003/11/1
关于调整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提交文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6/5/27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工本费 深国税函[2001] 2001/10/15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代开票货物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 甬国税发[2004] 2005/1/1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 甘国税发[2003] 2003/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