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流函[2005]5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27
实施时间: 2005-6-2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85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实行免税政策后,虽然在收购环节开具的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不再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但为规范企业票证管理,约束销售环节的开票行为,各盟市国税局应参照区局先前印制的收购凭证式样统一印制《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并发售企业使用。
  二、为了从源头上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的管理,避免造成收购凭证来源的混乱,便于主管国税机关检查、核实,根据《通知》第五条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可跨盟市、旗(县)异地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主管国税机关对携票异地开具的企业要严加管理,保证票货相符。
  三、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审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收购凭证的开具对象,对应当由销售方提供普通发票的收购业务,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否则,按照发票管理制度从严惩处。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增值税管理的 云国税发[2004] 2004/11/1
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 财预[2013]442号 2014/1/1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将中药饮片加工等行业纳入 国家税务总局贵 2018/9/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真维斯服饰有限公司所属异地直 苏国税函[2003] 2004/1/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6] 2006/6/2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怀仁县化肥厂改产尿素征收增值税 晋国税流发[200 2001/4/5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办 2018/3/1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罐头加工行业试 厦财税[2018]3号 2018/5/14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 深国税发[2005] 2005/12/29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 藏国税发[2009] 2009/9/25